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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统计局2015年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工作方案
作者:   发布日期:2015-06-01   查看次数:
摘 要: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党风政风行风建设,根据海口市市委办公厅、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2015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工作方案》(海办字[2015]26号)的通知精神,结合今年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议目的

    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和市委二十一条规定,以持续纠正“四风”、整治“庸懒散奢贪”和“吃拿卡要拖”为主题,以民主评议和民意测评为手段,以人民群众满意为衡量标准,以建立党风政风行风长效机制为目标,按照统一领导、公开透明、反映民意、形成“倒逼”的基本原则,通过对评价对象的作风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倒逼被评价单位转作风带民风促社风,促进本单位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发展环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和建设“四宜三养”最精最美省会城市及海南“首善之城”提供强有力的作风保障。

    二、评议对象

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

    三、组织领导

    成立海口市统计局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郑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陈文海、林家雄、总统计师谢式金、副调研员李云中、李蕊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云中兼任,成员从各处室(中心)抽调,负责具体指导和组织实施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工作。

    四、评价内容

    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紧扣持续纠正“四风”突出问题和整治“庸懒散奢贪”“吃拿卡要拖”主题,建立通用指标和专项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评价的基本尺度和主要内容。

1.通用指标。通用指标5个,分别为作风建设、信息公开、履职尽责、清正廉洁和履行承诺。

   (一)在作风建设方面。主要评价对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和市委二十一规定, 反对和纠正“四风”情况;持续整治“庸懒散奢贪”,着力治理“吃拿卡要拖”和“不干事、不担事”情况。  

   (二)在信息公开方面,主要评价权力行使和公共服务的透明度,包括采用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应予公开、上级机关要求公开和群众普遍关心的各类事项信息情况;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全面、及时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办事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等信息情况;及时受理和回复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

    (3)在履职尽责方面,主要评价行政和服务的效能情况,包括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完成重点任务、做好本职工作情况;加强效能建设,主动、及时、高效为群众服务情况;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情况。

    (4)在清正廉洁方面,主要评价被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情况,包括遵守廉洁从政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情况;加强内部管理监督,编制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防控廉政风险情况;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杜绝公款旅游、公款送礼、公款吃喝等挥霍浪费问题情况。

    (5)在履行承诺方面,主要评价被评单位对群众关心和反映问题的回应情况,包括对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利益问题征集群众意见、畅通群众投诉反映渠道情况;对群众关心和反映的问题研究解决、及时反馈、作出承诺情况;兑现承诺并公开承诺办理结果、办理并回复群众投诉事项办理结果以及上一年度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情况。

    2.专项指标。

    (1)在联系群众方面,主要评价贯彻落实密切联系群众规定情况,包括到基层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关心群众疾苦情况;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走访辖区群众,及时处理群众诉求情况;下基层轻车简从、简化接待情况。

    (2)在为民办事方面,主要评价转变职能、服务群众情况,包括落实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十大事项情况;立足本部门职责,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情况;简化审批手续和办事流程、推行便民服务措施情况。

    (3)在服务质量方面,主要评价树立为民服务观念、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杜绝刁难群众、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遵守商业道德、社会公德、诚实守信情况;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客户和消费者利益情况;杜绝虚假宣传、恶性竞争、违规收费等问题。

    (4)在改善民生与投资环境方面,主要评价解决教育、医疗、就业、住房保障、环境保护等群众关心的现实利益问题情况;惠农补贴资金发放、使用、管理和各项惠民政策执行情况;推行便民服务措施和发挥便民服务热线作用情况;改善投资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情况。

    五、评价办法

    社会评价方法分为群众满意度测评和公开评价。总分100分,群众满意度测评和公开评价分别占总分的70%30%

    (一)群众满意度测评。测评内容由明察暗访和群众测评两部分组成,两者的权重比为37。其中,明察暗访由市纠风办、市效能办组织实施。群众测评则由市统计局负责。群众测评将采取问卷调查和电话访问相结合的方法,问卷测评对象主要针对社会公众进行,电话访问主要针对被测评单位的管理对象(即被测评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被测评单位有上下级隶属关系、业务指导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即除管理对象以外,被测评单位职责范围内所服务的人员)进行,由统计部门应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访问系统,随机从评价对象提供的电话号码或社会公众电话样本库中抽取,依据评价指标对评价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并收集群众意见。本单位抽取样本400 个,其中管理对象60 个(被测评单位内部工作人员样本10个,其他管理对象样本 50 个),服务对象200 个,社会公众140个。被测评单位需提供管理对象手机号码200 个,服务对象手机号码1000 个。需同时提供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的手机号码。以上测评所抽取的社会公众均根据抽样调查原理,按照分层、随机相结合的原理在全市范围内抽取。

   (二)公开评价。由市纠风办、市效能办组织召开评价大会,评价代表依据评价指标,在评价大会上根据评价对象提交的评价材料,包括公开承诺兑现情况以及2014年社会评价提出的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结合明察暗访了解到的情况,当场填写《公开评价测评表》,并提出改进作风的意见建议。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55)

    组织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公布评价工作方案,部署2015年社会评价工作。在广泛征集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针对自身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结合2014年社会评价提出的意见建议,就今年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的具体举措和工作目标向社会作公开承诺,并通过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市纠风办、市效能办将各被评单位的公开承诺集中汇总,在有关媒体刊发并装订成册发放给评价代表。根据本方案要求,及时部署安排,广泛宣传发动,让群众充分了解被评单位的职责任务、承诺措施、评价内容以及投诉举报的渠道及方法,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于2015530日前将活动方案、公开承诺材料报市效能办。

    (二)明察暗访(20156-10)

    由市纠风办、市效能办组织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监督专员、特邀监察员、评价代表、行风评议员、媒体记者、服务对象,根据被评单位的公开承诺,结合自己日常工作,随机开展明察暗访,了解各被评单位党风政风行风建设情况。

    (三)群众满意度测评20159-10月)

    组织进行社会问卷调查和电话访问。

    (四)公开评价(201511)

    将自我评价材料,包括公开承诺兑现情况、2014 年评价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公示,为参加评价大会做好准备。

    (五)统计分析(201511)

    由市纠风办、市效能办和市统计局根据群众满意度测评、公开评价得分情况进行统分,得出各被评单位社会评价综合得分。根据各被评单位综合得分情况和被访群众所提意见建议进行统计分析,帮助被评单位发现问题和不足,为被评单位改进工作、提高群众满意度提供参考。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局党组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加强本单位作风建设的重大举措,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责任处室和工作联系人,有效发挥民主监督对改进作风的“倒逼”作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社会评价工作,本着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评价代表推荐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工作方案,于2015 5 30 日前报市效能办,并在评价活动结束后及时报送评价工作总结。

    (二)规范操作,有序推进。要认真准备、及时向市效能办报送相关资料。公开承诺应于2015530日前报送,公开承诺应在各单位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管理对象、服务对象和本单位工作人员手机号码应于2015810日前报送。自我评价材料,包括承诺兑现和2014年社会评价提出的意见建议整改情况,应于20151020日前报送。

   (三)开门评价,全程透明。党风政风行风建设要坚持开门评价,做到评价方案公开、评价步骤公开、承诺措施公开、评价结果公开,通过公开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增强社会公众参与评价的积极性,强化党组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意识,以公开促公正、保廉洁。

   (四)严明纪律,确保公正。严禁利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参评人员公正评价,严禁评价代表利用评价之便向被评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参与社会评价工作的人员接受被评单位的礼物、宴请等好处或以任何形式影响和更改评价结果,如有违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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